发表时间:2015-09-03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作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换,并支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提出退房时,产权面积大于预售面积3%的面积由买受人补足,剩余超出面积则由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