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消保科工作人员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而“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一定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王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也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就徐女士等人的遭遇而言,不通过验房,买房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王条款,完全剥夺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中豪律师事务所蒲律师也认为,在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